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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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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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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或达不到本制度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 按照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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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 (二)不属于以下第八条所列人员范围;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要的工作经验;

  • (五)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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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

  •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 (六)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 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 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漏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和全体股东最佳利 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 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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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书面确认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并发表公开声明。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中国证 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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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 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缺额后生效。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如果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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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事项;

  • (七) 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报告:

  •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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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三)现场检查情况;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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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 度部分条款系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订,该等条款 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适 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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