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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echnic (Shanghai)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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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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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强化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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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三)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 (四)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六)其他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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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第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 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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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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