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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Precision Machiner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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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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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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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168 号佳城大厦411 室 电话 TEL. : 86-510-8589-8601 邮编:214072 传真 FAX. : 86-510-8589-8602 4/F, Jiacheng Building, No.2168 West TaiHuAvenue,Wuxi City , 214072, JiangSu, PRC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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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贝斯 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 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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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 责召集,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9:15— 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9:15 至2021 年5 月13 日15:00 的任 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曹余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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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 名,代表股份 139,835,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9.917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 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6 名,代表股份58,200 股,占贵公司的 股份总数的0.02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持股资格。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 人,代表公 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39,893,8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9.9467%。其中中 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下同)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93,800 股,占贵公司的 股份总数的0.2469%。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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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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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同意4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5、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4%;反对 5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6%;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139%;反对5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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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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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20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 年非独
-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2,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 9、 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苏州赫贝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限并签 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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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39,8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3%;弃权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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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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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O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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