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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 Genomics Co.,Ltd — Merger & Acquisition 2012
Mar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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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r &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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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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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瑞安达实业、收 购人 |
指 | 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
|---|---|---|
| 西钢集团 | 指 |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系瑞安达实业之控股股东 |
| 品牌投资 | 指 | 深圳市品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西钢集团之控股股 东 |
| 深圳同壮 | 指 | 深圳市同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系品牌投资之控股股 东 |
| 天兴仪表、上市 公司 |
指 |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兴集团 | 指 | 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系天兴仪表之控股股东 |
| 南方集团 | 指 | 中国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通德药业 | 指 | 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 |
| 灯塔矿业 | 指 | 西钢集团灯塔矿业有限公司 |
| 达钢集团 | 指 | 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 | 瑞安达实业依次受让南方集团、品牌投资、通德药业 所持天兴集团40%、22%、16%总计78%股权 |
| 本次要约收购 | 指 | 因瑞安达实业受让天兴集团总计78%股权导致收购人 应向天兴仪表除天兴集团以外的其他全体流通股股东 履行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 的法律顾问 |
| 本所律师 | 指 | 受本所指派参与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的律师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反馈意见》 | 指 |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09166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于2009年12月出具的《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要约收购报告 书》 |
指 |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
| 第十九号文 | 指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 《第17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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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安达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第十九号文、《第17号准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受收购人的委托,就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制的《要 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已于2009年12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与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有关事宜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特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更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法律意见书》的其余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要约收购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请收购人说明如后续重组完成后,西钢集团、达钢集团或其他关联方 拥有的铁矿资产和铁精粉生产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明确未来是否构成同业竞 争。如是,请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 《反 馈意见》第 3 条 )
本次要约收购的后续计划为天兴仪表向收购人及灯塔市鸿瑞达矿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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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其合法持有的灯塔矿业全部股权(注:其中包括收购人持有 的灯塔矿业63%股权)。后续重组结束后,天兴仪表在保持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 上,增加铁矿采选、铁精粉加工业务,构建铁矿采选、铁精粉生产、加工、销售 的完整产业链,形成摩托车、汽车部品生产和铁精粉生产的双主业格局。后续重 组结束后,西钢集团、达钢集团仍拥有部分铁矿资产和铁精粉生产和销售业务, 具体如下:
一 ( ) 关于西钢集团下属企业铁矿资产和铁精粉生产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1、 西林钢铁公司大西林铁矿
该公司为西钢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232万元,经营范围为铁矿、 收购精选、销售,拥有铁矿资产为大西林铁矿。大西林铁矿于1966年进入投产期, 该矿山尚余保有储量80万吨。根据年产量计算,该矿山可供开采年限截止2010 年,目前已处于开采后期且资源已近枯竭。因此,在后续重组中,西林钢铁公司 大西林铁矿已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在该矿山开采完毕后,西林钢铁公司 大西林铁矿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闭矿,不会形成损害天兴仪表利益的竞争关 系。
2、 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
西钢集团现时持有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80%股权。逊克县翠宏山矿业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铁矿、收购精选、销售。其目前正 进行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1号富磁铁矿体勘探工作,探矿权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为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该矿山储量尚未核实。西 钢集团所持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存在纠纷,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 公司已提起诉讼要求就其未按规定时间出资的出资额确权,不排除届时西钢集团 根据司法判决微调其对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因此,该资产在 后续重组中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西钢集团已承诺:如后续重组得以完 成、且翠宏山铁矿资产涉及土地、资产权属等方面的法律手续办理完毕、权属明 晰无争议,则西钢集团应在翠宏山铁矿正式投产后三年内,依法将该等资产注入 天兴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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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避免和消除西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 业竞争的可能性,西钢集团已作出的承诺内容还包括:其保证其及所控制的公司 将不在中国境内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 与另一公司或企业拥有股份或者其他权益)直接从事任何与天兴仪表及其子公司 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活动,以避免与 天兴仪表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其承诺如其及所控制的公司从任 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兴仪表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要业务有实质性竞 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其将立即通知天兴仪表,并尽力协调所控制的公司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兴仪表。
( 二 ) 关于达钢集团下属企业铁矿资产和铁精粉生产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1、 衡阳奇源矿业有限公司
衡阳奇源矿业有限公司为达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铁矿石、有色金属、合金、钢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建筑 机械、建筑材料销售 (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设备租赁。该公司现时持有 “C4300002009042130012245 号《采矿权证》,矿山名称为王家老屋” 64-66 线铁矿,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为 100 万吨/年,矿区面积为 0.9641 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20 日,矿种为赤铁矿,储量为 3,000 万吨。目前,衡阳奇源矿业有限公司正在进行 100 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工程建设, 预计于 2010 年投产。达钢集团已承诺:其将来投产后全部用于达钢集团自用, 不对外销售。
2、 南江县安庆矿业有限公司
达钢集团目前持有南江县安庆矿业有限公司 51%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铁矿、收购精选、销售。其现时持有“5100000720001 号” 《采矿权证》,矿山名称为南江县安庆矿业有限公司宪家湾铁矿,开采方式为地 下开采,生产规模为 5 万吨/年,矿区面积为 0.077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10 月,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资源储量仅有 45.66 万吨。 目前,南江县安庆矿业有限公司年产铁精粉仅 5 万吨左右,均直接销往达钢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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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铁矿储量和年产销量都较小,且均销给其控股股东,因此与上市公司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 南江腾龙矿业有限公司
达钢集团目前持有南江腾龙矿业有限公司 7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经营范围为铁矿、收购精选、销售。其现时持有“T51120081002016334 号” 《探矿权证》,勘查项目名称为四川省南江县青龙寨铁矿普查,勘查面积为 2.42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0 月 19 日;持有 “T51120090302026607”《探矿权证》,勘查项目名称为四川省南江县甘树坪铁矿 普查,勘查面积为 1.45 平方公里,有效期自 2009 年 3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 9 日。目前,南江腾龙矿业有限公司正在对上述允许范围其进行勘探,尚未形成相 关储量核实报告,达钢集团承诺:其将来投产后全部用于达钢集团自用,不对外 销售,因此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4、 广元浩洋矿业有限公司
广元浩洋矿业有限公司为达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铁矿、收购精选、销售。其现时持有“T5142009010203182号”《探矿 权证》,勘查项目名称为四川省旺苍县椿树坪钒钛磁铁矿详查,勘查面积为7.25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19日至2012年1月19日。广元浩洋矿业有限公司 正就上述允许范围进行勘探,尚未形成储量核实报告。达钢集团已承诺:其将来 投产后全部用于达钢集团自用,不对外销售,因此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同业 竞争。
为避免和消除达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 争的可能性,达钢集团作出的承诺内容还包括:如其及所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 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兴仪表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要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 能有实质性竞争,则其将立即通知天兴仪表,并尽力协调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兴 仪表。如天兴仪表放弃该等商业机会的,其方可利用该等商业机会且因此导致相 关铁矿自身开采的铁矿石及加工而成的铁精粉应全部用于内部自用,不对外销 售,保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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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本次要约收购及后续计划完成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况,收购人的 实际控制人吴进良先生已出具承诺。就其目前通过西钢集团控制的铁矿资产而 言,除西林钢铁公司大西林铁矿外,其将促成西钢集团在其他矿业资产正式投产 且有关土地、资产权属等方面的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以合法及适当的方式 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就其目前通过达钢集团控制的铁矿资产而言,其保证促成达 钢集团拥有的该等铁矿自身开采的铁矿石及加工而成的铁精粉将全部用于达钢 集团内部自用,不对外销售,保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竞争。其承诺负责协调现 有的正常经营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51%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公司等,将不会从事与天兴仪表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竞争的 或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其承诺如其及所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兴仪表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要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 性竞争,则其将立即通知天兴仪表,并尽力协调所控制的公司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天兴仪表。其承诺将促使所控制的公司不会从事可能与天兴仪表存在实质性同业 竞争的业务。其承诺如其所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兴 仪表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要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其将立即通 知天兴仪表,并尽力协调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兴仪表。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西林钢铁公司大西林铁矿即将依法申请闭矿,不会形成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竞争关系。
(2)后续重组结束后,如翠宏山铁矿投产,则西钢集团下属企业逊克县翠宏 山矿业有限公司构成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但西钢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进良先 生已承诺:如后续重组得以完成、且翠宏山铁矿资产涉及土地、资产权属等方面 的法律手续办理完毕、权属明晰无争议,则在翠宏山铁矿正式投产后三年内,依 法将该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3)达钢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进良先生已承诺:达钢集团下属公司产品将通 过供达钢集团内部自用、不对外销售方式,以消除及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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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请收购人进一步披露本次收购及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的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定 价原则等。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 《反馈意见》第 4 条 )
本次收购及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1、经常性销售商品
本次收购及重组后,上市公司将通过灯塔矿业向收购人控股股东西钢集团 及其关联方销售铁精粉。上述交易将构成经常性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该项关联 交易金额及比例尚无法确定。
结合国内铁精粉销售的区域性特点、供求关系现状,就灯塔矿业铁精粉销 售事宜,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西钢集团已承诺:保证西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逐步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铁精粉销售业务的持续性关联交易金额,尽量避 免该等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该等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控股或控制地位影响上市 公司铁精粉对外销售的自主权,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自由选择铁精粉的销售对象、 价格和时间等权利;确保西钢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灯塔矿业之间 2010 年该 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灯塔矿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0%;2011 年该等关联交 易金额不超过灯塔矿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40%;2012 年该等关联交易金额不 超过灯塔矿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30%。
2、接受关联方担保
目前,西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为灯塔矿业共10项总计77,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本次收购及重组后,西钢集团将继续履行其对灯塔矿业前述银行贷款提 供担保,直至担保期限届满。
为规范本次收购及重组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西钢集团、实际控制人吴进良先生已分别出具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与天兴仪表及 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与天兴仪表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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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 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要求或接受天兴仪表在任何一 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优于给予第 三者的条件。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对前 述行为而给天兴仪表造成的损失向天兴仪表进行赔偿。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保证依照天兴仪表章程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 义务,不利用控股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天兴仪表的资金、 利润,保证不损害天兴仪表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承诺合 法、有效。如该等承诺被确实履行,将有利于逐步减少并规范其与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请收购人披露天兴集团的股权结构,说明天兴集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 股权转让。如不同意,是否对本次股权转让构成障碍。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反 ( 馈意见》第 5 条 )
本次股权转让前,天兴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南方集团、品牌投资、海特实业、 通德药业依次持有天兴集团40%、22%、22%、16%股权。
天兴集团股东会于2009年10月20日审议通过收购人受让南方集团所持天兴 集团40%股权事宜。品牌投资、海特实业、通德药业已于2009年10月20日就上述 股权转让事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天兴集团股东会于2009年10月20日审议通过品牌投资、通德药业向收购人 转让其所持天兴集团22%、16%股权事宜。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南方集团、海 特实业已书面确认无异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就通德药业转让其所持天兴集团 16%股权事宜,品牌投资已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就品牌投资转让其 所持天兴集团22%股权事宜,通德药业已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兴集团其他股东已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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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决议及声明合法、有效。
四、 请收购人详细披露天兴集团国有股权转让过程、履行程序的完备性, 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 《反馈意见》第 6 条 )
天兴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及已履行程序如下:
1、 2009年9月16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09090000007号”《产权转 让公告》。
(1) 转让方式。南方集团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天兴集团40%国有股权,符合《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 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的规定以 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 资产评估及其备案。根据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中资评报[2009] 第1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集团4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经评估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7,141.616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已于2009年8月21 日经南方集团备案。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在清产 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价格的参考依据”的规定。
(3) 首次挂牌价格。首次挂牌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高于经备案的评估 价格人民币17,141.616万元,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转 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规 定。
(4) 公告方式及挂牌公告期。天兴集团国有股权转让公告已刊登在《证券时 报》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挂牌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 挂牌期满日为2009年10月19日,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 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 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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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的规定。
2、 2009年9月27日,收购人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收购南方集团所持天兴 集团40%国有股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 2009年10月12日,收购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收购南方集团所持天 兴集团40%国有股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同意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及要约收购有关的全部事项。
4、 2009年10月20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渝联交函[2009]256号《受” 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确认收购人符合受让条件。同日,收购人与南方集团签署 《重庆市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收购人、西钢集团与南方集团签署《转让合同补 充协议》,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0万元。
(1) 协议转让方式。鉴于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名受让人方即收购人,天兴集 团40%国有股权转让事宜最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的规定。
(2) 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人民币20,000万元,符合《关于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 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的规定。
5、 2009年10月20日,收购人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
6、 2009年11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核发“国资产权[2009]1238号”《关于成 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准上述国有股 权转让事宜。鉴于南方集团转让其所持天兴集团国有股权构成国有股东以协议方 式间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天兴集团国有股权转让事宜,符 合第十九号文的相关规定。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兴集团国有股权转让的过程及履行程序符合《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 第十九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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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请收购人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35 条的规定,说明本次要 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合规性。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根据登记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数据查询结果》、收购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于《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告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入天兴仪表股票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每 股 9.64 元,不低于天兴仪表提示性公告发布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天兴仪表股票的 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9.64 元/股。
据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符合《收购办法》第 35 条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签字律师签署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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