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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 Genom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Jul 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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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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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0 2002-020 股票简称:天兴仪表 股票代码: 编号: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2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年 7 18 7 7 3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人,实到 人。 名监事列 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董事长文武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推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谢合明先生、曾廷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 事会届满。
- 2 、《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4 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 万元。
-
3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4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
5 、《关于公司董事变动的议案》
同意刘学文先生、黄茂彪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上述五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6 、决定聘任戴兴斌先生为本公司股证事务代表。
-
7 2002 、决定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 7 18 年 月 日
000710 2002-021 股票简称:天兴仪表 股票代码: 编号: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2 7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年 18 3 3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名,实到 名,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先星先生主持,经充分 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
1 1964 、谢合明先生,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学教授。
-
曾任四川工业学院管理系讲师、系副主任、主任。现任四川工业学院管理 系教授、总支书记兼系副主任;成都市统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 主任;四川省数量经济学会理事。
2 1954 、曾廷敏先生,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学副教授、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高等专科学校会计教研室主任,现任成都理 工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
附件二: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谢合明、曾廷敏为成都天兴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成都天兴仪 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成都天兴 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 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
-
2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股
-
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5%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
-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 5 量不超过 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
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 7 18 年 月 日于成都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谢合明,作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1% 1%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或 以
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5% 5%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 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
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5 不超过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 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 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声明人:谢合明
2002 6 8 年 月 日于成都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曾廷敏,作为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1% 1%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或 以 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5% 5%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 以上 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 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5 不超过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
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 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声明人:曾廷敏
2002 7 9 年 月 日于成都
附件四:
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修改条款和内容如下:
- 1、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 (六) 款第2 条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 查阅和复印:“(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修改为“(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2、第三十七条原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修改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3、在第四十条后增加以下条款,原第四十一条顺延为第五十一条,其后其它条款依 次顺延: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 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 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 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 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 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 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 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 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 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
第五十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4、原第四十四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款”后增加“(六)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时”,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5、原第四十七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五十七条)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 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6、原第五十六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六十六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 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其中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修改为“本章程第六十四条”。
7、原第五十九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其中“本 节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节第六十八条”。
8、原第六十一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七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 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 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其中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第六十四条”。 9、原第六十二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七十二条)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10、原第七十二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八十二条)中“(前略)股东大会对关联交 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其中“本章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第七十五条”。
11、原第七十七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八十七条)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
修改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需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12、原第七十九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八十九条)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在选举每一董事时有一票表决权。获选董事 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 应选董事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 数人。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 违反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13、原第八十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九十条)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下略)”。
修改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下略)”。
14、原第九十一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零一条)后增加以下条款,原第九十二 条顺延为第一百零八条,原第二节 董事会 顺延为第三节,其后其它条款依次顺延: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所属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 更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零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5、原第九十四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十 五)款”后增加 “(十六)根据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 ”
-
原第(十六)款变动为第 (十七) 款。
16、原第九十七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前略)董事会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时,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风险,并应当按照章 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后略)”其中“章程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章程第八十二条”。 17、原第一百零二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 监事会提议时;
-
(四) 经理提议时。”
-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四) 监事会提议时;
-
(五) 总经理提议时。”
18、原第一百零三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前略)如有本章第 一百零二条第 (二) 、 (三) 、 (四)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修改为“(前略)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 、 (三) 、 (四) 、(五) 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 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19、原第一百零九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 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20、原第一百一十三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中“本章程第七十八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修改为“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21、原第一百一十八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修改为:“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应和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经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2、原第一百二十七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修改为“公司总经理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 任。”
23、原第一百二十九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四十五条)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修改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4、原第一百三十四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五十条)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修改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25、原第一百三十六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款”后增加“(六)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26、原第一百四十四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六十条)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 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修改为“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7、原第一百四十五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前略)公司不进行 3 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3 修改为:“(前略)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3 4 公司季度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所要求的简要附注。”
28、原第一百四十六条(因条款变动现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 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修改为“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编制。”
- 29、原第一百四十七条变动为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本章程修正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