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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gmate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4

Apr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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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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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4-032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 集团”)质押/冻结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79,105,171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99.16%。

本案件执行措施涉及贝因美集团前期已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 4,800 万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和贝因美集团前期已质押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的 5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后续可能因司 法裁决而引起贝因美集团被动减持,非其主观意愿行为。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今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贝因美集团函告,贝因美集团、实际控制人谢宏及其关联方今日收到长城国融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融”)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期债 权债务涉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控股股东补充质押 部分股份暨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控股 股东部分质押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关于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涉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6 日,贝因美集团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信托”)签订了《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2018 年 12 月 9 日,贝因美 集团与中航信托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贝因美集团向中航信托质押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4,800 万股,中航信托向贝因美集团出借人民币 23,328 万元。 2018 年 12 月 10 日,贝因美集团实际控制人谢宏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袁芳与中航 信托签署了《自然人保证合同》,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 年 4 月 14 日,中航信托与长城国融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中航 信托将《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及《股票质押合同》 《自然人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以债权转让形式现状返还长城国融,长城国 融成为新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

因贝因美集团、谢宏、袁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国 融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执行证书(〔2022〕京方圆执字第 61 号)、浙江省杭州 市东方公证处执行证书(〔2022〕浙杭东证字第 9992 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立案执 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316,052,380.95 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 383,452 元。

杭州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冻结了贝因美集团质押予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 4,800 万股无限售流通 股,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冻结了贝因美集团质押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高新支行的 5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2 月 7 日,长城国融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发布了“贝因美集 团有限公司特定股票收益权回购债权资产”(以下简称“竞买标的物”)的竞买 公告,拟将其持有的对贝因美集团的 3.42 亿元债权进行转让。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竞价结束,上述竞买标的物获拍价为 233,280,000 元。2024 年 1 月 18 日, 宁波维贝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维贝”)与长城 国融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2024 年 4 月 9 日,长城国融向贝因美集团、谢宏及其关联方出具了《债权 转让通知书》。在收到本通知后,宁波维贝成为上述债务新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

人,贝因美集团应直接向宁波维贝履行《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 的所有债务,保证人应承担《自然人保证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特定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支付特定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行 权费等,以及以《股票质押合同》项下质押股票已发变现后优先偿付。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案件进展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各项业务仍在有序推进。

2、本案件执行尚需杭州中院执行裁定。执行措施可能涉及贝因美集团前期 质押予中航信托的 4,800 万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和贝因美集团前期质押予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的 5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司法冻结的股 份后续可能因司法裁决而引起贝因美集团被动减持,非其主观意愿行为。

3、上述案件共涉及控股股东所持有的 5,300 万股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91%。除前述股份外,公司控股股东还持有公司股份 127,629,47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1.82%,其中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的股份 126,105,17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1.68%。鉴于贝因美集团的质押比例较高,其将对股价波动做好充分 的应对准备,目前不会出现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