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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gmat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y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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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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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9-033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将增加经营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具 体调整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开发、销售儿童食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 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凭《食品经营 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开发、销售儿童食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 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 健食品 的批发兼零售(凭《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也将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其经营范围。公司及分子公司 的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现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 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批发和零售”。”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销售儿童食 品、营养食品,并提供相关咨询等服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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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保健食品 的批发兼零售”。”
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2、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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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 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 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义 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及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 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实 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 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 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 竞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 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 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 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 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 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交易涉及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十四)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以及金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的范围参见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授权 范围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
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十五)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以及金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的范围参见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十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授权 范围有其他规定,则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督等权利。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等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 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 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 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利润分配事项;或根据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四条的规定须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 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等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 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五)购买或出售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将 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和董 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本章 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 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 致的责任除外。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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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 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等行使。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 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该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 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 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 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 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 承担。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 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 制度。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控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是:科研体系的搭建;行业标准的跟踪;科研计划 的制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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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等事宜。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 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 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 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 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可选择《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可选择《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 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 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
删除 |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完成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 年5 月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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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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