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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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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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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贝隆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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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 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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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 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召集人决定召集会议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召 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 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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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 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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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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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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