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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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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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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四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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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八条 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一)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年末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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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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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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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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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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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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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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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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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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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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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九条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制定分红方案前需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所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未 按照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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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 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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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制度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出现延误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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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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