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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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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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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
内部审计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所属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 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出具具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必须遵守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均按照本制度 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独立审计机 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支持下,有效开展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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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根据审计项目需要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的,可临时抽调计划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室的专业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工作小组,以对内部审 计项目实施审计,完成公司的内部审计任务。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内审部,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如下: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对内部审计标准和程序熟练应用;
(三)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其他专业知识,有一定审计、财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生产过程;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可独自或共同参与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文 字表达能力强,熟悉操作电脑软件;
(六)具有足够的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识别可能已发生的舞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 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 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及《公司章程》的保护,公 司所属的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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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汇 报;
(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结果;
(六)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 任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资源,包括内部和外部,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调外部审计师审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与监管机构定期交流,掌握公司内部审计的动态,保持审计工作先进
性;
(六)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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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八)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合规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合规培训、考核、举报查处机制以及 合规文化建设等合规管理体系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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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分为: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 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 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 快速地发展;
(三)离任审计:涉及公司及各所属单位重要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以及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任中审计: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 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营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 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内部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 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及外聘审计机构 等方式开展审计项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审计 意见和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 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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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每年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核 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 3-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可以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 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 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 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 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 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内部审计小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 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 时,内部审计小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协调处理。
(一)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视 项目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内部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审核,连同审计报告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 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意见书和决定下达后 5 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 申诉,在未做出修改决定前,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效;特殊情况,经总经 理、董事长审批后,可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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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部门同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商定审计结果落实事 项,制定《审计整改落实结果报告表》(详见附件),连同审计报告抄送总经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人、督办单位;
(四)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按审计整改清单 逐项落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落实结果报告表》报送内部审计 部门;
(五)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检查落实审计结果情况,必要时可安 排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地审 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 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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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和财
-
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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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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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内部审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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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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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 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 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 程序,建立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 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依据审计结论,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部审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 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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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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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公司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 经济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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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实施审
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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