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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Jan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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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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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草案)》的 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等,为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方面进行了制 度安排,全面保障投资者应有的权益。

(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2020 年 12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的标 准和内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信息披露的规范,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如下:

1 、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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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1)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1)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2020 年 12 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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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等方面 做了详细规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 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 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联系方式如下:

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联系方式如下:
董事会秘书 吴磊
联系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西路184号
联系电话 0574-62762644-8640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 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三)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2、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3、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4、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员将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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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前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 利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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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2)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5 、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①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年末

  • 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 ②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 ①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 ②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 ③ 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④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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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6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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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制定分红方案前需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所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未按照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

(3)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董事会决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7)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建议和监督。

8 、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 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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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10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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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1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主要在于进一步完善了发行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期间间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现金 分红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等进行了明 确。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对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及征集投票权等 股东投票机制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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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征集投票权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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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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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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