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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LONG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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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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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隆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 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 公司股票,从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 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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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 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 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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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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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 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并且不在锁定期内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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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十五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通过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 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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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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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 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股 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 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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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 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 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 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 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 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 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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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 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 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五章股本变化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披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 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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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 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 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 及 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 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 辞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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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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