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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Zhidema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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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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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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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 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 建议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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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 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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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 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 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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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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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一位监事都有权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负责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议案。监事会将征集到的议案整理后,提呈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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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或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通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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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监事如已出 席会议,并且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未对会议通知不符合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提 出异议,应视作其已按照前述规定收到会议通知。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 知后,应尽快告知监事会主席是否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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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 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 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 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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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监事会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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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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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审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意见。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经审议通过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除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以外,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对未列 入议题的事项做出决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监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 人应就临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征询出席会议监事的意见,经出席会议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审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 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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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会监事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每项议案 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 在案。
第三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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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会议 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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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部门在规定的时 间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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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 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对执行决 议拖延、推诿或阻挠的,监事会将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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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 上”、“至少”、“不少于”都应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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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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