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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YANJING BREWER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4

Nov 1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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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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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关于燕京转债回售的公告

**2004-11-18 06:41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04-022

转债代码:125729  转债简称:燕京转债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燕京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前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并已于2004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议案》在200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使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就回售有关事项向

广大“燕京转债(125729)”(以下简称“燕京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附加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燕京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如发生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以102元/张(含当年利息,不扣税)的公告价

格向本公司回售燕京转债。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视为对该次

附加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二)附加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附加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后5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11月12日至2004年11月18日

五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3次附加回售公告。

2、附加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11月19日至2004年11

月25日附加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且相应的燕京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3、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附加回售的燕京转

债。深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计减并注销燕京转债持有人的燕京转债数额,并加记该持

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附加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

联系电话:(010)89490729

联系传真:(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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