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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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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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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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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7 第七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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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17 年 4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审计委 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 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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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 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 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 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
一
-
( ) 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 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二)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 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 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
(三)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工作;
-
(五)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
一
-
( )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
-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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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
(四)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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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
-
( )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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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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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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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
-
( )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 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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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规定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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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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