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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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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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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于2020 年11 月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 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鉴于 保荐机构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 华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9.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79.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3,826.4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6,653.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2 月28 日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 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投资进度(%)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8,653.10 2,438.35 6,879.24 28.18

说明:上述表格中“募集资金余额”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投资收益。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 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简称“乙方”, 中信建投证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5835210104,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专户余额为68,792,419.16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雨翘、方万紫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3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