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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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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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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17-011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4 号文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0 万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479.5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额3,826.40 万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16,653.10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2 月28 日到位,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 验字[2017]第110ZC008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 年 3 月22 日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与 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或“本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 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资 金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
|
|---|---|---|---|---|---|---|
| 1 | 北京海量 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行 北京清华 园支行 |
110905835210104 | 研发中心扩 建项目 |
8,653.10 |
|---|---|---|---|---|---|
| 2 | 北京海量 数据技术 股份有限 公司 |
北京银行 学院路支 行 |
200000199366000 15211807 |
营销及服务 网络建设(扩 建)项目 |
8,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仅用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国海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抵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皓、李金海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海证券。
6、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有关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