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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Vastdata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Feb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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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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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 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 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 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 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 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2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2月22日(T日),其中,网 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 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 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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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年2月2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一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 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2月24日(T+2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获配投资者未 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

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 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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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海量数据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0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4号文核准。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海量 数据”,股票代码为“60313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 购。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3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类代码: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 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 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 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 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 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服务—IPO 业务 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 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0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 让。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200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3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 发行数量为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 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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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7年2月14日(T-6 日)的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 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条 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 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 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7年2月21日(T-1日)进行本次 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7年2月20日(T-2日)刊登的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 “《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T-5日)及2月16日(T-4日) - 每个交易日9:30 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 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 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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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1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 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1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 倍,且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最多不超过42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 单位为0.01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 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 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记 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 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 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 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投 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7年2月21日(T-1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回拨前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 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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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2月22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 在2017年2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 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 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 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 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 (6)委托他人报价;

  •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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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符合配售资格;

  •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 年2 月13 日(T-7 日)登载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全文。《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

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
2017年2月13日(周一)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6日
2017年2月14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12:00
前)
T-5日
2017年2月15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T-4日
2017年2月16日(周四)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初步询价截止日
T-3日
2017年2月17日(周五)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T-2日
2017年2月20日(周一)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7年2月21日(周二)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7年2月22日(周三)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 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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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
2017年2月23日(周四)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
2017年2月24日(周五)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日
2017年2月27日(周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
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
2017年2月28日(周二)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 1 ) T 日为发行申购日;

( 2 )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 3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 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 4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 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网下询价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7年2月14日(T-6日)中午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备案工作。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 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于2017年2月14日(T-6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 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 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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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 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 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责任。

3、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需在2017年2月14日(T-6日)12:00之前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7年2月13日(T-7日)前20个交 易日(含T-7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 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 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 算,适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5、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平台CA证书。

6、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8、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9、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 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 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 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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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 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 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 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再向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申请材料。

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应填写《附件1:网下投资 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或《附件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 关联关系核查表(自然人投资者)》、《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 用于产品)》和《附件4:投资者关联方及配售对象汇总表》。附件1(或附件2) 及附件3、附件4须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

文件模板可在国海证券网站(www.ghzq.com.cn—国海公告—北京海量数据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下载)下载。

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

上述文件填写完毕并将电子文件(附件1或附件2的word版本,附件3、附件4 的excel版本)以及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后的扫描件在初步询价起始 日前一日(2017年2月14日,T-6日)12:00前发送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 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1、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 资者)》或《附件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表(自然人投资者)》 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适用于产品)》、《附件4:投资者关 联方及配售对象汇总表》需同时发送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本(附件1或 附件2的word版本,附件3、附件4的excel版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需发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2、邮件标题请注明:“海量数据-投资者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 资者标注“海量数据-其他机构- XXX(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标注“海 量数据-个人投资者-XXX(个人投资者姓名)”;

3、发送时间的认定以“ 邮件显示的送达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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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邮件成功送达后将收到自动回复,确认邮件送达,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 相应责任。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 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连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 核查结果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 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配售资格。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 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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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 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 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7年2月21 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根据《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 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 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对于网下投资者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海量数据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 诺以上内容。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资料。如投资者拒绝配 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 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 售。

三、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 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7 年2 月14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 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7 年2 月15 日(T-5 日)及2017 年2 月16 日(T-4 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平台填写、提 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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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 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 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 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 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 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 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 购数量设定为21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 万股,即网下投资 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1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2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 元。

(四)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7 年2 月14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17 年2 月14 日(T-6 日)12:00 前向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完整提供全套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 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2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1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 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 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记录为 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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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髙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 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 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 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 2017 年2 月21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05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 年2 月22 日(T 日)的9:30-15:00。 《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 申购记 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 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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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 日缴纳认购 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 上交所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2017 年2 月22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每1 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 股,不足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 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 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7 年2 月20 日(T-2 日,含当日)前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7 年2 月22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 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七、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 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 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 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 倍、低于100 倍(含)的,应当从 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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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倍数超过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 效申购倍数超过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 倍的,不进行回拨。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7 年2月23日(T+1日)刊登《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7年2月23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 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 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请见2017年2月2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八、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 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 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 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 的社会保障基金;

B 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 类:所有不属于A 类、B 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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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 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2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 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 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 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时,A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 实际发行数量的2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 = 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 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 0.00000001%。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 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 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 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 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平台自 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 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 股分配完毕。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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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7 年 2 月24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 一 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 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 年2 月24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 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出现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7 年2 月24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2017 年2 月28 日(T+4 日)刊登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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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 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 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 申购的;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八)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九)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 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 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 会备案。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海证券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705955、0755-88608101

簿记现场电话:0755-83705949、0755-8370254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层

发行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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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 初步询价公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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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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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