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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Urban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 Development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2
Aug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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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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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大会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应在股东大会开始后的 15 分钟内向秘书 处登记,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发言。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高 效率,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要议题,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指定 相关人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问题时也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 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及相关人员回答问题时间控制 在 30 分钟以内。董事会欢迎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六、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项议案表决时,只能在“赞成”、 “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为准。不选或多选则该表决票无效。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29 日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城建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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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共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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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现修订增加一类“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排列顺序为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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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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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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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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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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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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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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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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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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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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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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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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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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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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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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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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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公司实现的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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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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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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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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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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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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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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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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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2%。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在年度内计划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2、公司因前述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或变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现自 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基础上,公司制订了 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 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公司 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2%。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在年度内计划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城建投资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四十条中规定,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共六类情况,现 修订增加一类“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排列顺序为第六款:原 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即: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