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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rust&Far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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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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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银信长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现就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以及《北京银信长 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外 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的其他关联方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其直系亲属)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部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贯彻了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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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意见;
2、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配,并且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益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 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应 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 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 定,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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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五、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中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评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质,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表现出极高的职业水准,出具的审 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 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 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 年度薪酬方案。
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 能 够更加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为 准确、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公司董事会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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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15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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