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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ranstrue Technology Inc. Management Reports 2016

Apr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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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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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

2015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 者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一、 监事会 2015 年度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9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会议届次 会议议案
2015年2月3日 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
1、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2014年度薪酬考核情况及2015年薪酬计划>的议
案》
3、《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2014
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5年5月5日 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2015年5月26日 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
1、《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
财的议案》
2015年8月13日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半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
2015年8月20日
2015 年10 月29
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三季度
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1、《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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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11 月26
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
1、《关于参与竞拍办公房产的议案》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的议案》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5 年12 月11
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

二、 监事会对 2015 年度公司运行的核查意见

1、公司依法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利于股东对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正确理解。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15年,公司无资产收购、出售、资产置换抵押行为,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 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4、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是正常经营活动需要,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 批程序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5、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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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 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 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一) 2015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 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201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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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上述人员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相关事宜决议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陈瑞林先生外,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 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陈瑞良先生的近亲属陈瑞林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其所获授权益与其职务相匹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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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监督,以便使其决策和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合法。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依法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规范 性、合法性,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降低和防 范公司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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