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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pr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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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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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证券代码: 300271

公告编号: 2013-043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1]149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8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30.8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569,8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 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印刷费、评估费、上市初费及登记费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4,811,844.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 2011 )京会兴(验)字第 7-017 号《验资报 告》。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实施 “华宇(大连)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一亿万元建设实施 “华宇(大连)研发基地项目”。超募资金一亿元将分两次以增资方式注入华宇 (大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宇”),截至目前,首次注资 6,000 万元已经完成。

为进一步规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连华宇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与大连华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为:

(一)大连华宇作为公司实施“华宇(大连)研发基地项目”的授权全资子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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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 专户 ” ),账号为 411904272510999 ,“华宇(大连)研发基地项目” 计划投 资 1.28 亿元,其中: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 亿元,分两次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 大连华宇,其余资金由大连华宇自筹。公司已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将第一期募 集资金 60,025,666.67 元(含利息)转入大连华宇专户。截止 2013 年 3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60,025,666.67 元,该专户仅用于对 “华宇(大连)研发基地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大连华宇、开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将积极督促乙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 求使用募集资金。

(四)国信证券作为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大连华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大连华宇、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及大连华宇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朝晖、杜畅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大连华宇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大连华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大连华宇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由国信证券出具)。

(六)若专户在上一月有发生额,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 大连华宇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的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开户银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大连华宇一次或自 2012 年 3 月 15 日起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 之 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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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大连华宇、开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大连华宇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开户银行配合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大连华宇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的检查工作,北京证监局可采用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 项情况。

(十一)对于开户银行未配合北京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大连华宇 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大连华宇、开户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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