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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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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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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国信证券 ” 或 “ 保荐人 ” )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华宇软件 ” 或 “ 公 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简称 “ 《评价报告》 ” )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 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行使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 各机构在日常的运行中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保证了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顺利执行。董事会设立了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专门机构加强内部控 制环境建设。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职权。
自上市以来,公司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内控制度的执行奠定了基础。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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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 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以及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以上述重要规章制度为基础,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涵盖 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资源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行政管理等整个经营 过程,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
1 、募集资金管理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专户存储,分别存储于 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01090879400120109095716 )、招商银行北京 世纪城支行( 010900274710702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 0132014170003749 )、交通银行北京三元支行( 110060635018150241381 )、 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2200188000090030 )(以下统称 “ 专户银行 ” )五个 专户之中。 2011 年 11 月 16 日,华宇软件与国信证券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信息应用运维管理与服务系 统 ” 项目变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华宇信 息 ” )实施。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为 3,452.72 万元,由公司以增资的方 式注入华宇信息并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华宇信息已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银行 北京三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10060635018150257216 ),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华宇软件、华宇信息、交通银 行北京三元支行、国信证券已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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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实施 “ 华宇(大连)研发基地项目 ” 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 亿元建设实施 “ 华宇 (大连)研发基地项目 ” ,分两次以增资方式注入华宇(大连)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简称 “ 大连华宇 ” )。大连华宇已根据相关规定在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11904272510999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华宇软件、大连华宇、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国信证券已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状况良好。
2 、信息披露管理的实施情况
国信证券检查并审阅了公司 2014 发布的公告文件,并核对公司向交易所上 报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经核查,公司 2014 年度有效地遵守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表现良好,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没有发 生重大信息泄露的事项。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外,还进一步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 程序、信息收集、责任划分及信息的保密措施等。
3 、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
( 1 )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华宇信码
2014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自然人沈维、曹凯军、张晋勇签订了《北京华宇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沈维等投资设立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共 同出资设立“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宇信码”),注册资金人 民币 1,200 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 61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 。公司本次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事项已经公司 2014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 2 )向子公司华宇信息增资
201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 暨对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向 全资子公司华宇信息增资。增资完成后,华宇信息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公司本次向华宇信息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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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资参股捷视飞通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参股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000 万元通过增资投资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捷视飞通”)。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捷视飞通 16.67% 股权,成为其 第二大股东, 捷视飞通成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4 、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 1 )关联交易情况
2014 年度,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①关联担保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
|---|---|---|---|---|---|
| 吕宾 | 北京亿信华辰软 件有限责任公司 |
200万元 | 2014.6.27 | 2015.6.26 | 尚未履行完毕 |
关联方应收款项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期末余额 | 期末余额 | 期初余额 | 期初余额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 高清庭审主机 | 深圳市捷视飞通 | ||||
| 164.625万元 | 0 | — |
— |
||
| 科技有限公司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6 人。 2014 年度,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共计支付薪酬 322.22 万元。
( 2 )对外担保情况
经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拟为全资子公司广州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华宇”)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的事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 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担保期限 1 年。经核查,该笔担保最终并未 实施。因此,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5 、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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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通过抽查会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律师沟通,确认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核算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 司的经营状况,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符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五、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 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内部控制,达到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2014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 2014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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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彭朝晖 杜 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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