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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HUNI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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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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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Beijing Skanda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庆里蓝筹名座 E 座二区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6-10)65518899 传真:(86-10)65529985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拓法意专字[2013]1125号

致: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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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 讯网等相应媒体刊登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2013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北京清 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邵学先生主持, 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5018717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9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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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事项进行审议: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 行述职;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3年董事薪酬》;

  • (7)《2013年监事薪酬》。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如下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50187174 股同意、0 股弃权、0 股反对、0 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0 股反对、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 0股反对、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0 股反对、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3年董事薪酬》,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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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审议通过了《2013年监事薪酬》,其中50187174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 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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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张建明 律师 经办律师: 张景轩 律师

经办律师: 牛燕琴 律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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