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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Teamsu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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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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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10 股票简称:华胜天成 编号:临2016-06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817号)核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8,620,689股,发行价格为11.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2,419,999,992.40 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42,348,620.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377,651,371.8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9月30日出具 验字(2016)第110ZA0594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丙方”)分别于2016年9月 30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于2016 年 10月17日与北京银行展览路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于2016年10月 1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协 议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华胜信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泰科技”) 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国际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信泰 科技全资孙公司华胜信泰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泰产业”)和中泰 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于2016 年10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至2016年9月29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金额(万元) 专用用
1 北京华胜
天成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北
京经济
技术开
发区支
91210155200000264 140000 可信开
放高端
计算系
统研发
与产业
化项目
2 北京华胜
天成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银
行展览
路支行
20000017336700011721428 30000 大数据
平台技
术工程
实验室
建设及
行业应
用服务
项目
3 北京华胜
天成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民
生银行
北京光
华支行
608805888 68027.999252 补充流
动资金
至2016年10月13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金额(万元) 专用用
1 华胜信泰
科技有限
公司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
国际大
厦支行
8110701012500735401 0 可信开
放高端
计算系
统研发
与产业
化项目
2 华胜信泰
信息产业
发展有限
民生银
行北京
光华支
698542595 0 可信开
放高端
计算系
公司 统研发
与产业
化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及其子公司信泰科技、孙公司信 泰产业)

乙方:协议银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 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海东、林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 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11.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