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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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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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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036 证券简称:超图软件 公告编号: 2021-011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及前后对照表如下:
| 修订 条款 序号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 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原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 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确 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10105002483632。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0248381 |
| 第二 十三 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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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 | ||
|---|---|---|
| 第二 十四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 十五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第二 十九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 十八 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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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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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 十一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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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相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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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十三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6人 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5 人时); ………… |
| 第四 十九 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
| 第五 十五 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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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 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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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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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十二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2名 或2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九 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 |
| 和一 百○ 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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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等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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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一 十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 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以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 (四)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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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以上,且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以上指述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万元。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指述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对值计算。
-
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3 项或第
-
5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 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条规定的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7.1.1 条界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 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
………… 率超过 70% ;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百二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十一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条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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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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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二 十六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 百七 十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及 《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及《证券日 报》和/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 百九 十八 条 |
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实施 |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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