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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perMap Software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y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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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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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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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9 )第 273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 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 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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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 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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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 法核准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36”。 公司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330248381 的《营业执照》。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 2018 年度》(中汇会审[2019]098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8 年度》(中 汇会鉴[2019]0984 号)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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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 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 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 和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 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 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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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3 人,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000 万份,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49,537,367 股的 2.22%。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 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在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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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的股票种类、来源、数 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 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
4、股票期权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股票期 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 |
占本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李绍俊 | 董事 | 10.0 | 1.00% | 0.02% |
| 徐旭 | 副总经理 | 10.2 | 1.02% | 0.02% |
| 白杨建 | 副总经理 | 10.0 | 1.00% | 0.02% |
| 翟利辉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7.5 | 0.75% | 0.02% |
| 荆钺坤 | 财务总监 | 6.0 | 0.60% | 0.01%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合计318人 |
956.3 | 95.63% | 2.13% | |
| 合计 | 1,000 | 100% | 2.22% |
注: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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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 列明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其他激励对象(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 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 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整个计划有效期为 48 个月。
(2)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董事会应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3)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 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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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 象自获授股票期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所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 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 递延至下期。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期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期权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5)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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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 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 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 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 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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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5.75 元/股,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 行权期内以每股 15.75 元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5.75 元;
B、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5.75 元。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内 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
7、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的相关 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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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11、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12、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经查阅《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争议解决 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 项、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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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北京超 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 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就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相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 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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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 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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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后,公司需按照《管理 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 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备忘录 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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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 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均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董事李绍俊,且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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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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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韩旭坤
李敏娜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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