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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 Director's Dealing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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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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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UC/CG-01 版本: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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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 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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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的交易,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六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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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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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本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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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 过本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 个交 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 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 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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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2 个交易日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确认,并通 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在收到《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后,董 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其所作承诺进行核查,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于收到《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 的2 个交易日内出具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 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于当日填写《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四)在收到《持股变动申报表》后,董事会秘书应在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减持结果的告知函》,董事会秘书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计算方法、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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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报告,由上述监管 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依据《员工手册》等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28 日

附件:

  • 1、《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

  • 2、《持股变动申报表》

  • 3、《关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复函》

  • 4、《关于减持结果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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