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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ucceeder Technology Inc.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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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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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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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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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3 四、结论意见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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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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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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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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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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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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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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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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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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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 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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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5月18日10:00在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仕明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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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凭证资料等相关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32名,合计代表 公司股份51,150,7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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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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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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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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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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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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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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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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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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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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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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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 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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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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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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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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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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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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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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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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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彭 林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