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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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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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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其他法 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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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 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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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 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沟通与联络: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根据公司 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以不同形式来访的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新 闻媒体,做好登记工作,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二)分析研究:收集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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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关系,及时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媒体等保持良好的 公共关系。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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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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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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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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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公司运营、产品、财务、人事等情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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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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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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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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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热情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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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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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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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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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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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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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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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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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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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 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经营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 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 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见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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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 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 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 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 义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 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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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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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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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 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 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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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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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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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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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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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 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秘书、 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 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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