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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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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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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 TEL: ( 8610 ) 5086 7666 传真/ FAX :( 8610 ) 6552 7227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0226 号

二○一七年三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1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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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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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6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6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8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8 五、结论意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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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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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星网宇达/公司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板信息披露备
忘录4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
法意字[2017]第0226号)
《公司章程》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 星网宇达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星网宇达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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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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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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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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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0226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星网宇达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 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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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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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星网宇达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星网宇达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星网宇达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星网宇达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7 年 2 月 20 日,星网宇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 年 2 月 20 日,星网宇达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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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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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17 年 3 月 8 日,星网宇达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5、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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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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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同意确定 2017 年 3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9 万份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 并同意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13 日,向符 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区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 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1、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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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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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7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授予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可 以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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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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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独立 董事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 4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4 号》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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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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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侯茗旭 赵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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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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