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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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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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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 5 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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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543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受聘出席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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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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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公告》”)。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二街 6 号院(亦庄开发区科创十 四街与崔家窑中路交叉口)1 号楼 6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迟家升先生主持。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是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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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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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 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11 月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84,643,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2.84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84,616,04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2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567,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3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539,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33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27,8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 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会议通知公告》 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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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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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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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选举迟家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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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选举李国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1.03 选举徐烨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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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选举刘玉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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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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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选举刘广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袁怀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3 选举李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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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3.01 选举尚修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3.02 选举李艳卓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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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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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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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 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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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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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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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选举迟家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43,84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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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100 股。
表决结果:迟家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国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43,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100 股。
表决结果:李国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徐烨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63,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7,100 股。
表决结果:徐烨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刘玉双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23,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7,100 股。
表决结果:刘玉双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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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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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选举刘广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28,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100 股。
表决结果:刘广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02 选举袁怀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73,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7,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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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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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袁怀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28,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100 股。
表决结果:李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尚修磊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58,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2,100 股。
表决结果:尚修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李艳卓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84,628,844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2,100 股。
表决结果:李艳卓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星网宇达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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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宇达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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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_ 经办律师:_
乔佳平 张伟丽
周稚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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