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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P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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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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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 认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
-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额度相 | 是否为 | |||||||
| 实际发生 | 实际担保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关公告披露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日期 | 金额 | 行完毕 | ||||||
| 日期 | 担保 | |||||||
| 北京铝能清新环 | 2016 年 | 2016 年 |
连带责任 |
|||||
130,000.00 |
16,250.00 |
5 年 | 是 | 是 | ||||
| 境技术有限公司 | 10 月26 日 | 12 月22 日 |
保证 |
|||||
| 北京铝能清新环 | 2016 年 | 2017 年 |
连带责任 |
|||||
130,000.00 |
1,955.91 | 5 年 | 是 | 是 | ||||
| 境技术有限公司 | 10 月26 日 | 1 月11 日 |
保证 |
|||||
| 主合同履 | ||||||||
| 北京铝能清新环 | 2018 年 | 2018 年 |
连带责任 |
|||||
3,000.00 |
877.73 |
行完毕之 | 是 | 是 | ||||
| 境技术有限公司 | 10 月29 日 | 12 月14 日 |
保证 |
|||||
| 日止 | ||||||||
|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 0.00 |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 |
0.00 |
| 合计(A1) | 合计(A1) | 际发生额合计(A2) | 际发生额合计(A2) |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 |
|||||||
| 133,000.00 | 0.00 | |||||||
| 度合计(A3) | 保余额合计(A4) |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度相 | 是否为 | |||||||
| 实际发生 | 实际担保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关公告披露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日期 | 金额 | 行完毕 | ||||||
| 日期 | 担保 | |||||||
| 赤峰博元科技 | 2018 年 | 2019 年 |
连带责任 |
|||||
| 25,000.00 | 20,000.00 | 1 年 | 是 | 否 | ||||
| 有限公司 | 4 月28 日 | 3 月8 日 |
保证 |
|||||
| 盐城清新环境技 | 2019 年 | 2019 年 |
连带责任 |
|||||
| 20,000.00 | 8,700.00 | 3 年 | 否 | 否 | ||||
| 术有限公司 | 4 月27 日 | 5 月1 日 |
保证 |
|||||
| 赤峰博元科技 | 2020 年 | 2020 年 |
连带责任 |
|||||
| 25,000.00 | 20,000.00 | 1 年 | 否 | 否 | ||||
| 有限公司 | 2 月17 日 | 3 月11 日 |
保证 |
|||||
| 赤峰博元科技 | 2020 年 | 2020 年 |
连带责任 |
|||||
| 30,000.00 | 18,439.40 | 3 年 | 否 | 否 | ||||
| 有限公司 | 8 月27 日 | 9 月22 日 |
保证 |
|||||
| 北京清新环境节 | 2020 年 | 2020 年 |
连带责任 |
|||||
| 1,000.00 | 1,000.00 | 1 年 | 否 | 否 | ||||
| 能技术有限公司 | 8 月27 日 | 9 月24 日 |
保证 |
|||||
| 盐城清新环境技 | 2020 年 | |||||||
| 4,000.00 | ||||||||
| 术有限公司 | 8 月27 日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 ||||||||
| 60,000.00 |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
39,439.40 | ||||||
| 度合计(B1) | ||||||||
| (B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
|||||||
| 105,000.00 | 48,139.40 | |||||||
| 保额度合计(B3) | 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额度相 | 是否为 | |||||||
| 实际发生 | 实际担保 | 是否履 | ||||||
| 担保对象名称 | 关公告披露 | 担保额度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关联方 | |||
| 日期 | 金额 | 行完毕 | ||||||
| 日期 | 担保 | |||||||
| —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 ||||||||
|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 ||||||||
| 度合计(C1) | ||||||||
| (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 |||||||
| 保额度合计(C3) | 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 |
|||||||
| 60,000.00 | 39,439.40 | |||||||
| (A1+B1+C1) | 生额合计(A2+B2+C2) |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
|||||||
| 238,000.00 | 48,139.40 | |||||||
| 计(A3+B3+C3) | 额合计(A4+B4+C4) |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10.31%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 | ||||||||
| 48,139.40 | ||||||||
| 债务担保余额(E)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 48,139.40 |
|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 | |
| — | |
| 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 |
|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 — |
2020 年2 月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赤峰分行的 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5,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订的担保 合同为准)。
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债务人依具体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订的 担保合同为准)。
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盐城亭 湖支行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人民币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债务人依 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 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020 年8 月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北京清新环境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的 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签订的担保合 同为准)。
截至2020 年底,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8,139.40 万元,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前述担保事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 保的相关规定。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 素,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能够有 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有效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开 展,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完整、合理、有效的,各项制度包括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关联方往来、信息披露等重点 控制事项方面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或失效而使公司财产受 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考核及激励等制度的要求, 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各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激励作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薪酬议案。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 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尽职、 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生产经营及 发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境外银行融资成本相对境内银行有较大优势,外债的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类借款利 率,能够有效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事项是合 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 务。
八、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境外银行、境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签订的外债合同结汇与购汇存在因汇率波 动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为了规避该风险公司需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减少外汇风险敞 口。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是合理的,且公司已建 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九、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 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 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