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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P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Aug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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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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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我们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

  •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相 实际发生
实际担保 担保 是否履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关公告披露 担保额度 日期(协议 担保类型
金额 行完毕 联方担保
日期 签署日)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
0 0
额度合计(A1)
发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
0 0
保额度合计(A3)
余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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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关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
实际担 是否履 联方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保金额 行完毕 (是或
披露日期 日)
否)
连带责任保
博元科技 2013-07-04 37,500
2013-12-16

37,500
5年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
0
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0
保额度合计(B1)
(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
49,500 37,500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际担保余额合计(B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
0 0
计(A1+B1)
生额合计(A2+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
49,500 37,500
度合计(A3+B3)
额合计(A4+B4)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6.4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0
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0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

2013 年4 月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天润博水务科技有限 公司的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保证期限 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报告期, 该笔担保未实际发生。

2013 年7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3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对控股子公司赤 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15 万吨/年煤焦油轻质化项目的银行融资业务提 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7,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本报告日,本公司已向博元科技 提供担保总金额为37,5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数量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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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0 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前述担保事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规合法,公司 对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实反映了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董事关于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樊原兵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 实际情况一致。樊原兵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樊原兵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

四、独立董事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我们认为董事长张开元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总经理的职责要求,完全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同时利于公司管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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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

本次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长张开元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肖遂宁 张建平 桂松蕾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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