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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P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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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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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A0302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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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刊登了《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 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7 年 5 月 16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 决定将股东大会延期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召开。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 703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代理董事 长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所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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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536,657,03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0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26,178,43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 2.4393%。上述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通过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562,835,47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44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现场会议表决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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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2 、《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2,807,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50%;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3 、《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2,807,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50%;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4 、《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5 、《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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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8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9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10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11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12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13 、《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2,822,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7%;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此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作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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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中,议案 1 至议案 6、议案 8 至议案 13 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7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对于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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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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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 责 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彭学军 薛玉婷 2017 年 5 月 22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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