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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P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ech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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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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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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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层、12-15 层(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11(5/F),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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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热熔冰律师、金玉珠律师出席 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 年 4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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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 布《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8 日下午 14:0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 11 层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开元主持,参加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 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至股权登记日(2012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5:00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计 7 人,所持股份 共计 181,96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4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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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 (1)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4) 《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和听取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臵或者不予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议案共六项,均为普通决议案,与会股东以赞成 票 181,96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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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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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 (本页为《关于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热熔冰 金玉珠

负 责 人:彭雪峰

20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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