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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innet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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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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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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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2016 年3 月14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2016 年第二次会议,与会监事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依法运作。 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5 年度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未发现有违规违纪 问题。经核查认定公司会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2015 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6 年)》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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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 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资产安全, 确保了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关于聘请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为了保证公司以后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决定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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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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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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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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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4、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3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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