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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OUGANG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8
Dec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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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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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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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钢股份”)于2018 年12 月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39),公司定于2018 年12 月27 日召开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2 月14 日,公司收到 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38%,以下简称“首钢集 团”)《关于提交首钢股份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 函》,首钢集团向公司提出《关于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对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提案》。现将提案内容公告 如下:
一、提案的主要内容
在首钢股份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首钢集团为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曾承诺将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的公司在重 组完成后3 至5 年注入首钢股份;在2015 年重大资产置换过程中, 首钢集团为解决京唐钢铁存在的瑕疵问题做出相关承诺,并在2016 年、2017 年对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诺进行了变更。首钢集团积极推进 各项工作,部分承诺如期完成;但受客观原因影响,部分承诺预计无 法按期完成。根据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首钢集团拟变更所做部分承 诺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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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事项”进行变更
首钢集团在首钢股份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为保证首钢股份 独立性,解决与首钢股份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曾承诺:
1.根据首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股份将作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 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最终实现本公司 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
2.本公司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的公司,争取在本次重组完 成后通过3 至5 年按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完成内部整合梳理, 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重组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 式注入首钢股份。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自首钢股份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实 施以来,首钢集团始终密切关注钢铁行业及市场环境的发展与变化, 积极推进集团内其它从事钢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盈利 能力。近几年随着国家对钢铁、煤炭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 推进、环保标准不断提高,首钢集团积极响应政策要求组织成员企业 提质降本增效,提升各企业盈利能力及环保治理水平。但目前,集团 内其它钢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仍需进一步调整,盈利水平和环保治 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相关资产质量尚不完全具备注入首钢股份的 条件。因此,若将上述钢铁资产在现阶段注入首钢股份,将不利于维 护首钢股份及其股东的权益。
鉴于此,首钢集团将与首钢股份和京唐公司继续签署《管理服 务协议》,由首钢股份和京唐公司为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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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同时,首钢集团还将为使相关钢铁资产早日具 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而努力,并将与首钢股份积极协商、持续推进 后续工作。
该项承诺变更为:
1.根据首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股份将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 境内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最终实现首 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
2.在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的公司通过积极落实 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连续3 年 盈利,且行业整体状况不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首钢集团将按照证 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要求,启动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重组 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将相关优质资产注入首钢股份,并在 启动相关事宜后的36 个月内完成。
(二)对“办理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相关权证的承诺事项”完 成期限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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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钢总公司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办理土地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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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承诺函》部分承诺事项如下:
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于2018 年12 月31 日前办理完成全部 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钢铁一期工 程项目、首钢京唐钢铁配套码头项目(1240 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 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 米岸线码头工程)、港务公司以及京唐钢 铁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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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京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的前提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国家海洋局2017 年5 月18 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 号)中明确 提出“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目前,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 号) 的精神,自然资源部将在2018 年底前完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在 2019 年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京唐公司积极保持 与河北省海洋局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争取在恢复 审批工作后,第一时间落实相关工作。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积极推进相关土 地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
该项承诺变更为: 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于 2020 年12 月31 日 前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 于京唐钢铁一期工程项目、首钢京唐钢铁配套码头项目(1240 米岸 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 米岸线码头工程)以 及京唐钢铁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首钢总公司关于促使京唐钢铁及港务公司完成相关事项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确保于2018 年12 月31 日前完 成首钢京唐钢铁配套码头项目(1240 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收手 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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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办理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 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证。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 “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 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的精 神,自然资源部将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在2019 年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京唐公司积极保持与河北 省海洋局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争取在恢复审批工 作后,第一时间落实相关工作。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尽快办理正式的港 口经营许可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 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确保于 2020年12月31 日 前完成首钢京唐钢铁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整体验 收手续并取得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情 况下开展港口经营业务。
(2)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京 唐钢铁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 由于京唐公司自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是取得 海域使用权证,因此需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方可办理后续权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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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国家海洋局2017年5月18日下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 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海发(2017)7号)中,明确提出“暂 停受理、审核渤海内围填海项目”。目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 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的精神, 自然资源部将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在2019年底前 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京唐公司积极保持与河北省海洋 局的联系沟通、了解情况、掌握进展动态,争取在恢复审批工作后, 第一时间落实相关工作。
首钢集团将在京唐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后,积极推进相关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并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尽快办理全部 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该项承诺变更为: 本公司承诺促使京唐钢铁于 2020 年12 月31 日 之前,完成京唐钢铁全部自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二、对临时提案的合规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定提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本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首钢集团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提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提案中变更本公司 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是针对实际状况做出的, 该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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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提案提交 公司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上述提 案涉及的变更事项,均是根据实际状况做出的,提案内容属于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对公司的经营不会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提案提 交公司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关于召开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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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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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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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对临时提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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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钢集团《关于提交首钢股份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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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提案的函》及其附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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