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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OUG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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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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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145 号

致: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首钢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首钢股份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首钢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首钢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2 年 6 月 5 日,首钢股份召开 2012 年度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2 年 6 月 7 日,首钢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京首钢 股份有限公司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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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北京石景山首钢陶楼 国际会议厅(北京市石景山路 68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徐凝主持。

经核查,首钢股份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首钢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首钢股份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钢股份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1 名,共计持有首钢股份 1,909,358,651 股股份,占首钢股份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的 64.3635%。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首钢 股份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首钢股份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首钢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首钢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首钢股份章程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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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 2012 年度关

  • 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 8、《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参会全体股东听取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经

理 2011 年度薪酬兑现及 2012 年度薪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了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 布。

经核查,前述第 1 项至第 6 项议案、第 8 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前述第 7 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核查,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首钢股份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首钢股份 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首钢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首钢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首钢股份章程的规定,首钢股份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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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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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翠玺 周 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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