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Shij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8
Oct 22, 2018
54207_rns_2018-10-22_05474b0a-7e6d-4723-bede-0c83acfc3a19.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 picture [319 x 7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8 】第 1340 号
致 :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石基信息”)的委托,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 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以下简称“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基本事实,依据我国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法律意见书
现行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基于对相关资料的核查以及本所律师的必要调查、核实,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上市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 导性信息;所提供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签署相关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 的签署取得所需的授权或履行了必需的批准程序;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于与本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 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石基信息为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1、2016 年 9 月 9 日,石基信息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授权公司董事会决 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收回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94 x 3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全部事宜。
2、2018 年 10 月 19 日,石基信息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 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94 名调整为 462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 名调整为 29 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786.2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724.73 万股,预留 61.5 万股) 调整为 752.7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93.76 万股,预留 59 万股);上述调整的共 计 33.47 万股股票期权将由公司申请注销;同意公司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 足,可以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0 月 19 日,石基信息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采 用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4 号》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首 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石基信息本次调整、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共有 37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获授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2 名,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 3 名。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 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94 名调整为 462 名,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 名调整为 29 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由 786.23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724.73 万股,预留 61.5 万股)调整为 752.7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693.76 万股,预留 59 万股)。上述调整的共计 33.47 万股 股票期权将由公司申请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
1、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法律意见书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认可其为优秀员工;
(4)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公司兼职或以其他任何 形式在本公司以外从事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6 年度审计 报告》(XYZH/2017BJA40398)、《2017 年度审计报告》(XYZH/2018BJA40509)、 公司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等资料,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满足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62 名激励对象达到考核指 标。
根据公司薪酬委员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满足,可以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期限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止(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行权价格为 25.24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期行权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石基信息尚需就上述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魏小江
谢 静
2018 年 10 月 19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