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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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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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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经营 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的实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致远互联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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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检 查监督。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 务流程,具备从事审计工作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 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审计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 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审计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三)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 (四) 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 (五)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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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 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 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四章审计权限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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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相 关审计资料;

(四)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检查资金及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 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处理的建议;

(六)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 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 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 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 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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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披露等事项;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离任(岗) 内部审计、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 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 者否定结论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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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 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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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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