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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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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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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 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

决。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 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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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上述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 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1-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 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包括按照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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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定价应当公允: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 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 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 以明确。

(三)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 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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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向该等关联自然人支 付薪酬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 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易。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 标的为股权的,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 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 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经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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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其 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披露 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年重新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时,应当说明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 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 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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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 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1. 本条1 和2 所列为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4

项的规定);

  1. 为本条1 和2 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4 项的规定);

  1.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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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1.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1.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 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 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关联股 东未回避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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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 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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