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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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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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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69 证券简称:致远互联 公告编号: 2021-026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的审批程序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 年6 月4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 对《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1
| 2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
| 3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4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
2
|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5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 6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规定。 |
|
| 7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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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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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
|
| 9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4
|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
|
|---|---|---|
| 11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12 | 第一百○六条公司的独立董事人 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 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 质。 |
第一百○八条公司的独立董事 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 13 | 第一百○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
第一百一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
| 14 |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 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交所。公 |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5
|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 | |
|---|---|---|
| 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上述职责外,独 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上述职责外,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 |
| 16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 披露: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 万元。 |
| 17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长审议: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不超 过10%,或超过50 万元但不超过1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长审议: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但不超过10%,或超过50 万元但不超 过100 万元。 |
| 18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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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 名、财 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
|
|---|---|---|
| 19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
| 2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 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 21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召开定期 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召开定 期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 召开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在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 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除外。 |
| 22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23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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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
|---|---|---|
| 2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 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 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 |
| 2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 以及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 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7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纸 上公告。 |
| 28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 及上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29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
第二百○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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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 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
|---|---|---|
| 30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 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 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 31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 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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