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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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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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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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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关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致远互联”)的委托,担任致远互联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 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首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 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致远互联的如下保证: 致远互联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 该等文件和口头证言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 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 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致远互联及其 他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首次授予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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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 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 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 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致远互联为首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首次授予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公开披露。本所同意致远互联部分或全部在首次授予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致远互联作上述引用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 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或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 露的公告,公司就首次授予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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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网站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根据该说明, 自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五)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日”), 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0 元/股。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认为 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如下:

公司未发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右述任一情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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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右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488 号)、公司已 披露的公告、公司及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一)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三)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0 年 11 月 5 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 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0 日内,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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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8 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首次授 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98.2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00 元/股。

(二)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00 元/股。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前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相符。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的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首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随 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指南》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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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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