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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eeyon Internet Software Corp. —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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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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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369 证券简称:致远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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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1 年6 月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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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须知,请全体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自觉遵守。
一、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二、经公司审核后符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条件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出席人员方可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有权拒绝不 符合条件的人士进入会场。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对所有已列入本次大 会议程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会议期间,与会者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请关闭手机 或将其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务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等权利。未通过股东资格审查或在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的股东,不 具有本次现场会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可在签到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 筹安排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 份数和持股人名称,发言主题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 过5 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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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导致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问 题,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表决票对应位置打“√”。请现场出席的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填错、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 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 签字。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一、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 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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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6 月23 日下午14:00
-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 号静芯园 O 座一层多功能
厅
- 3、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网络投票系统及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1 年6 月23 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致欢迎词,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 的比例。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六)针对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 (九)复会,宣读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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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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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2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 3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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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4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5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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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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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 |
|
| 7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8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
|
| 9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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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 |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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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11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 12 | 第一百○六条公司的独立董事人 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 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 质。 |
第一百○八条公司的独立董事人 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 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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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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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第一百○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
第一百一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 …… |
| 14 |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 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交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 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上述职责外,独 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上述职责外,独 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 |
| 16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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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 万元。 |
|
|---|---|---|
| 17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长审议: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不 超过10%,或超过50 万元但不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长审议: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不 超过10%,或超过50 万元但不超过100 万元。 |
| 18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 名、财 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
| 19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六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除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监事会时生效。 |
| 2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 21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召开定期 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 |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召开定期 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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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时监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 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 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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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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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24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2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 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交 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
| 26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 以及上交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 27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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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 公告。 |
|
|---|---|---|
| 28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 及上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 29 | 第二百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以及上 交所网站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二百○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30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 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
| 31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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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 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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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增补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董衍 善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董衍善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职务。董衍善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董衍善先 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董衍善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 对董衍善先生任职期间的辛勤付出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董衍善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董衍善先生将继续 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增补一 名独立董事。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征得被提名人 同意,董事会拟增补徐景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徐景峰先生 增补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徐景峰先生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将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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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23 日
附件:
徐景峰先生简历
徐景峰先生,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天津大学工学 学士和理学学士,南开大学理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中国精算研 究院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委员会委员、特邀专 家,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中国精算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精算 师协会正会员、院校交流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截至目前,徐景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 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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