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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D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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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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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号:2018-026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践活动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改内容如下:
| 改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 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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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 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 本变更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人员在申报离任6 个月后转让股票需符合法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如下: 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 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后,向股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为 30%以上, 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公司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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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累积投票制。 |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前以专人送出、 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1日前以专人送 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 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 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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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 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
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 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 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公司应当听取独 立董事的意见,并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 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章程(2018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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