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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citop Bio-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y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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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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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 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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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 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 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 选新的委员。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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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评审小组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 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 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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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 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此外,投资评审小组还应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研究、检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 持。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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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内容,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由主任 委员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 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办理;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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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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