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Beijing Scitop Bio-te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1, 2025

55827_rns_2025-05-21_227ac258-f38e-450a-8414-73e7e096abd5.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218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东城区 电话(Tel): 北三环东路36 52213236/7 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B 座11 层 100013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 号环球贸易中心B 座11 层 邮编(100013)

Add: 11/F, Tower B, Global Trade Center, No.36 North Third Ring Road Eas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13, PRC Tel: 010-52213236/7

www.junzhilawyer.com

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 年 5 月21 日召开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 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 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于2025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 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16 日。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 年5 月21 日14:30 开始,现场会议地点为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31 号院1 号-2 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时间:2025 年5 月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5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 月21 日上午9:15-下午15:00。

2025 年5 月21 日14: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 发区牤牛河路31 号院1 号-2 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孙天松女士主持。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2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 年5 月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 名,代表股份为108,493,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1.174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91 名,代表股份为18,960,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957%。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此次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 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9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3%;反对1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4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份总数的0.05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07,7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1%;反对18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2%;弃权7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7%。

议案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24,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6%;反对1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39,9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78%;反对18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2%;弃权4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0%。

议案三、《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91,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3%;反对1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5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弃权7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07,7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1%;反对18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2%;弃权7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7%。

议案四、《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10,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1%;反对1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5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26,6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77%;反对18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2%;弃权53,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1%。

议案五、《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217,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法律意见书 99.8146%;反对1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弃权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33,5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1%;反对189,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2%;弃权46,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7%。

议案六、《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85,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3%;反对22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0%; 弃权4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701,3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43%;反对221,7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0%;弃权46,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7%。

议案七、《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表决结果:同意42,61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53%;反对2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弃权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93,3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21%;反对202,9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7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0%。

议案八、《关于独立董事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76,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2%;反对20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 弃权7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92,3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68%;反对203,9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2%;弃权73,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0.3880%。

议案九、《关于监事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1 《关于监事陈杰先生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7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6%;反对2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弃权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86,4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57%;反对202,9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80,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

9.02 《关于监事郭霄女士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7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4%;反对2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弃权7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87,4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10%;反对202,960 股,占

9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79,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1%。

9.03 《关于监事宋继宏女士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83,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5%;反对190,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 弃权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99,0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22%;反对190,3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4%;弃权80,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4%。

议案十、《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5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7%;反对2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弃权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75,125 股,

10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2%;反对202,9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9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9%。

议案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15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7%;反对202,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 弃权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675,1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2%;反对202,9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9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9%。

议案十二、《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及预计完成时间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955,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5%;反对407,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5%; 弃权9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0%。

11

==> picture [141 x 2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8,470,9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97%;反对407,16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3%;弃权91,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9%。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上述提案六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明君 邓鸿成: 黄辽希: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