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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oborock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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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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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依规或依公司制度负有信息报告、信息保密、协助披露等职责的主体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范围,并保持判断标准的一致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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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适用情形,应当具有充分依据,并履行审慎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保持保密状态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核心工艺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作方信息或其他第三方合法受保护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对公司、投资者或者相关方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允许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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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情形。

第三章 内部管理及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归口协调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受理、初审、登记、归档、跟踪管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核并统筹相关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批负最终内部决策责任。

根据事项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情况,公司可以视需要组织法务、财务、内审、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复核;重大、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进一步审议或复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发现拟披露信息可能存在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与投资部报告,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前款材料原则上应当包括:

(一)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可参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二)拟适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类型及具体内容;
(三)相关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或规则依据;
(四)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五)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评估;
(六)证券与投资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二)证券与投资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要求补充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及根据事项性质和需要,由法务、财务、内审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复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是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审批同意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实施,并将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

(六)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存在争议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请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进一步审议或复核。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跟踪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主体发现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保密状态发生变化、相关信息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与投资部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登记、报送或者说明义务。具体报送口径、时限和方式根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应当依法依规移交有权机关或配合监管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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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是否需持续跟踪及预计恢复披露条件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所在单位/部门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1)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注2) 内幕信息内容(注3)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 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公司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公司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