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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oborock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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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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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帆城)

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 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帆城,男,出生于1976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研究生 学历,现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 的资深注册会计师,以及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特许专业会计师协会的特许专业 会计师会员。自2020年2月起至今任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股票编号:0207)独 立非执行董事,自2022年11月至今任高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编号:2407) 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 立性,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 属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能够在履职中保 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 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 本人于 2025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故只出席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和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听取股东意见,回应投资者关切。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股东会(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陈帆城 2 2 0 0

2、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5 年度,董事会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股权 激励、利润分配、章程修订等多项与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相关的议案。本 人按时出席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之后的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会议召开期间,本人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沟通, 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并发表相关意见。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陈帆城 5 5 0 0

2025 年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 异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自任职以来,本人已认真审阅相关会议 资料,主动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会议讨论事项及审议通过的议案, 并通过后续董事会会议、专项沟通等方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对重大 事项的独立判断。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虽已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但暂未出任专门委员会 委员,故未出席本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人于 2025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由于任职时间较晚,未参与本年

度前期召开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并审阅了内部审计计 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本人重视与公司聘请 的外部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的沟通交流,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会计师就审计工作的 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年报 审计要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前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 时与会计师就审计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 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保证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 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满足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的要求。本人在职期间,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等相关会议及会前沟通的机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运用 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 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为切 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 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与投资部作为沟通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会议 议案材料编制、信息反馈等工作,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 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 使职权,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本人在行使 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 管理层与本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 支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 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交流,并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就中小股东的 关注重点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沟通,回应股东关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2025 年 10 月 3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了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 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人审核了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资质,安永华明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胜任能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 验,能够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 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昌 敬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事前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 乌尔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人就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 认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 认为,公司上述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真核查了上述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计划 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骨干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 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 策,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保持着良好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内给 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陈帆城

2026 年 4 月 21 日